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问答


营业执照被吊销 公司债务谁清偿?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705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给一家餐饮公司供酒水,该公司拖欠5万余元酒水款一直未付,我们多次催要,他们以各种理由不断推诿。今年初,我去催款时发现他们已停业,经了解,该公司由于违法行为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我多次找负责人和股东要求清偿债务,他们辩称,酒水款是公司债务,并非他个人债务,该债务应由公司清偿,现工商局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了,公司已不存在了,让我找工商局去要债。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故公司股东认为该欠款是公司债务而非其个人债务,该债务应由公司清偿,该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公司股东认为,由于工商局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了,公司已不存在,责任应由工商局承担,这种观点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企业由于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民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企业解散的一种法定原因,按照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你仍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以其被吊销营业执照不予清偿,你有权要求其依法清算或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其清算。若果股东不履行清算职责,导致你的债务得不到清偿,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服务大厦三楼

法律咨询电话:

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