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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险保的是谁?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80次 ]

该保险保的是谁?

国文律师:

我驾驶一辆小轿车(车后乘坐我弟弟)晚上在拐弯行驶中,突然一个人影一闪而过,我紧急刹车,由于侧门没关好和速度过快,导致我弟弟被甩出去,头部撞到马路边的石凳上,致颅脑损伤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亡,过马路的李某也由于刮蹭导致骨折住院治疗。公安机关认定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目前,我弟弟家庭损失巨大,李某也由于骨折要求我赔付损失。请问,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将全部费用赔付给我弟弟和李某,以减少他们的损失和我的负罪感?

邱先生

邱先生: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21条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保险公司普遍使用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3条又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根据以上规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对象排除了本车驾驶员及车上其他人员,赔偿对象的界定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为原则。李某由于和你的车刮蹭受伤,显然是第三人,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损失予以赔付。你弟弟虽然被甩出车外致其死亡,但由于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上乘坐,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你弟弟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对“车上人员”均没有赔付义务,故给你弟弟家庭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但其家属有权要求你作为侵权人赔偿其损失。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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