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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该笔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55次 ]


该笔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作者:彭国辉 发布时间:2011-05-23 09:17:12


[案情]

201121日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共同赔偿曾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该笔赔偿款现由曾某父母亲保管。现曾某的妻子、子女要求分割该死亡赔偿金,曾某的父、母亲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肇事者对家庭损失的赔偿,应平均分配;而曾某的妻子则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曾某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儿女继承,双方发生争执,为此诉至法院。

[分歧]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曾某遗留下来的遗产,应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予以分配,即由曾某的配偶、子女及曾某的父母亲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赔偿金可推定为对死者未来20年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故对曾某的配偶及子女应适当多分,曾某的母亲适当少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公民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案中曾某死亡时并未遗留死亡赔偿金,只是在曾某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对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而给予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补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两个条文中的死亡补偿金应为同一内容。该司法解释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收入的减少。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就继承人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就分配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20年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由此可推定死亡赔偿金是未来20年死者应给其家庭带来的收入,故在分配该赔偿金时,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及实际生活状况对曾某的妻子及其子女适当多分,曾某的父母亲适当少分。另外,曾某的父母亲可通过被抚养人生活费得到赔偿,从而予以平衡。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作者:薛鹏  时间:2012-02-22  浏览量 492  评论 0   0  0

【笔者按】对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问题?是经常困扰律师实务的一个问题。在日常的接受法律咨询过程中,笔者经常被当事人问到这个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能就个案作谨慎性的回复。

赔偿金的性质是否属于遗产,这个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522日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的请示做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复函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以上意见,供参考。这个批复的内容是正确的,因为这个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定义,而死亡赔偿金的定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性质应定位在财产赔偿上,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

但是如果被侵权人的亲属获得了死亡赔偿金后,在内部如何分配,何人享有分配的主体资格,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就此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现人民司法201123期《司法信箱》就此问题作出了回答,我认为这个回复是恰当的,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参照适用的。对此司法信箱的权威性,我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文中已有详细的介绍,在这里不再赘述。

附:人民司法2011年第23期第104页司法信箱栏目回复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编辑同志:

法院在审理中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在死者近亲属中平均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请问:以上哪种观点正确?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黄卫

黄卫同志: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第三种意见较为妥当。

本刊研究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2011-03-06 09:59:47)

标签:

杂谈

分类: 交通事故公安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文件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该案中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作者:南乐县人民法院 赵玉民 张晓丽 发布时间:2012-04-09 15:08:57


【案情】

徐家共有同胞兄弟姐妹六人,2011年9月26日,徐二在北京外出打工期间遭遇车祸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肇事车主一次性赔偿了死亡赔偿金,其中徐四积极处理后事过程中花费3万元,剩余的25万元赔偿款在徐四手中。徐家几兄弟均成年分家单过,徐二既无妻子儿女,且父母均已去世,与同样身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的徐三在同一户口本,同一房子居住,外出打工前均多受徐四照顾。后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徐大、徐五将徐四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赔偿款,请求判令徐四给付徐大、徐五赔偿款各5万元。

【分歧】

该案中徐二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抚养费在内,扣除这一部分后,其余部分属于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应是肇事者给予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抚养人的补偿,并且更多的应是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其分配原则为: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平均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一般是倾向于一种财产权益。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其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一种补偿。

二、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者徐二无妻子儿女,父母均已过世,因而原告徐大、徐五、被告徐四及其他兄妹徐三、徐六等五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死者徐二的肇事车主赔偿给徐二亲属的28万元赔偿款,在扣除为死者徐二处理事故所花丧葬费等必要费用后,剩余25万元赔偿款应在该五人之间合理进行分割。分割时,应考虑上述人员的年龄、精神损害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及将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数额。本案中,因徐三身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应予照顾,被告徐四积极处理死者后事且照顾生前徐二生活可以多分,结合上述因素及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徐大、徐五可各分得3万元赔偿款为宜。

三、关于审理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建议

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日益多发,且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另外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这类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要平衡经济因素更要考虑到亲情关系,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司法解释,从立法上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分配原则,以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此类纠纷。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

作者: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段蔚娟 发布时间:2010-08-11 11:46:04


笔者认为焦点一:死亡赔偿款的性质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继承法》对遗产的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可继承的遗产原则上应当是:非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的财产权利与义务,而以法律规定的非财产权利义务为特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其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的。

焦点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的分配,原则上法院不主动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根据本案案情及死者耿某某的儿子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赔偿义务人所赔付的13.2万中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那么在分配时应该将这些已经花费的费用进行扣除,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但是若是赔偿权利义务人同意扣除的,法院也应当支持。虽然本案是以调解结案,但在制定调解方案时也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确定了邓某、耿某并追加耿某的奶奶王某、耿某的两个妹妹等共计五人为赔偿权利人,在扣除了经所有赔偿权利人同意扣除的债务、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将剩余款项平均分配。

浅谈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2008-07-23 15:38: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锡杰

   近几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日趋增多,而在司法实务中,死亡赔偿金的诸多问题却没有得到彻底的厘清和统一,譬如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便是其中之一,随着此类纠纷的不断涌现,该问题的处理亟需得到应有的司法规范。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争议比较大,当前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家庭共同体对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丧失。该学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例上采扶养丧失说。《民法通则》第119条对死亡赔偿金的内容规定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赔偿解释》)则摒弃了扶养丧失说的观点而采继承丧失说,这主要是迫于扶养丧失说在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而做出的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根据扶养丧失说的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赔偿权利人未成年或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为限,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则赔偿义务人就无须赔偿该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所谓的损害并不存在,其救济当然亦无从谈起。但是这样便导致很多情形下相关的赔偿权利人几乎不能得到任何赔偿,从而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这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

  鉴于立法调整约束严格,且难预期,因此司法调整的选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因为司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目标就是司法公正,采取何种学说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人身赔偿解释》的出台恰恰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而对死亡赔偿进行的一种司法调整。

  二、死亡赔偿金的不可继承性

  要讨论死亡赔偿金能否被继承,必须要清晰遗产的界定。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意见》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之内。

同时,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对权利主体未来期待利益逸失的赔偿,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遗产却是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不能被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一)权利主体的确定

  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分配原则的确定

  在分配的主体确定以后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处在同一顺序的权利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呢?是否还是按照《继承法》中确定的均等原则来进行处理呢?笔者以为,尽管《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但死亡赔偿金并不等于遗产,其分配的原则也必与遗产不同。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某种意义的赔偿。

  综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笔者以为其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与法定继承的主体范围相吻合,但在分配的原则上又必须兼顾与死者共同生活这一特性来进行把握,二者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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