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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工伤认定较宽松 用工管理需慎重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5 | 浏览:848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公司员工小李以晚上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为由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经公司了解,小李系晚上下班后骑摩托车回父母家吃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造成左腿部骨折。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我们认为,单位给员工有集体宿舍,他不使用却回家居住,况且没有回自己家,而是回父母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属于工伤。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 14条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自 2014年 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认定为工伤,故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极为关键,在相关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一直存在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两种处理方式。 2014年9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如何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 14条第( 6)项中“上下班途中”进行了更细化、更宽泛的规定。首先,该规定以上下班为目的,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所需。像上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接孩子的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均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应在合理时间内。比如,为了躲避上班高峰或者为了躲避晚高峰而晚下班均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再次,应在合理线路内,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劳动者合理居所均纳入了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涵盖了劳动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劳动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根据该解释,显然是对“上下班途中”作了广义的解释,小李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此次受伤应构成工伤。当然,按照该解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数额显然会增多,企业对员工的上下班管理需更加严谨和科学,以更恰当的方式减少人身伤害和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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