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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裁决认定工资有误 ,企业如何依法维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5 | 浏览:759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 4月,我单位与李某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李某将我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计算其工资数额时,李某出具了一份我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其每月工资为 4000元的证明一份。而李某实际工资只有1800元, 2012年初因其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李某称出具工资较高的证明容易获得批准贷款,经再三请求,我们单位考虑其客观困难,按照其要求出具了每月 4000元工资的证明,该证明完全与事实不符。为此我们据理力争,讲清了事实真相,但仲裁部门还是依据 4000元的高额工资计算了补偿金,仲裁部门认定的工资数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请问,我单位该怎样维权?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依法仲裁,你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对该案依法审理,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条规定,李某所持 4000元工资证明系你单位出具的书证,证据效力较高,如果你单位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和否定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办案机构确认原工资证明其证明力并无不妥。如果你公司认为 4000元的工资证明确与事实不符,应积极向法院举证如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转账证明等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在你单位实际工资数额,同时可以申请出具工资证明的人员到法庭出庭作证,证明当时出具证明的相关经过及原因,如果法院查证了其真实的工资收入,就应该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当然,企业给员工出具与其实际工资不符的工资证明是一种违法行为,原则上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即使情况特殊,也应以相关协议的形式注明该证明的专属用途、递交部门及效力的时间限制,避免工资证明随意使用,给企业或他人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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