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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系列之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6 | 浏览:506次 ]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了规定较之现行公司法有较大的变化左为现行公司法右为《公司法(修订草案)》

《公司法(修订草案)》此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规定带两个显著变化

对外股权转让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修订草案删除了该规定。与之对应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也不再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拟转让股权。而是为其他股东保留了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修改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程序进行了简化,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转股自由,更好地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要求对外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需载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现行公司法规定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但并未明确“书面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优先购买权机制下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公司法(修订草案)》沿用了之前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书面通知应载明的事项和内容,可操作性更强。

另外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利益不得拒绝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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