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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答复对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734次 ]

装修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答复对吗?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今年年初,某装修公司的一位邱经理在我们小区设立了提供装修服务的宣传摊位,我与邱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我依约支付了2万余元预付款后,邱某带队进场施工,但很快我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我据理力争,邱某不仅不整改,还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带装修队撤离现场。无奈,我只好找到公司要求解决。公司称邱某与我签订合同时已从公司离职,我所签合同是公司没有收回的空白合同,并未得到公司的许可,公司根本不知情,此系邱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请问,装修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答复对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被称为“表见代理”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认为:邱某作为装修公司的员工在离职后,已丧失了对外代理公司的权利,装修公司应收回邱某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制止邱某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但由于公司没有收回,导致邱某仍与他人接洽,出示原单位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以装修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该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装修公司对此负有监管过失,你并无过错。邱某的代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规定,构成表见代理。故邱某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由装修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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