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问答


利用虚假债权合同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异议能成立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742次 ]

利用虚假债权合同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异议能成立吗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与村委会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到后村委会却不予偿还,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村委会偿还我本息共计13.5万元。判决生效后村委会依然不予履行,我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村委会有一价值12万元的石灰厂,法院对该石灰厂及部分房屋予以查封。一个多月后法院收到案外第三人赵某的执行异议,赵某称该石灰厂早在两年前已被村委会作价用于偿还对赵某的欠款。后经查,赵某与村委会间的债权合同是虚假的。请问,利用虚假债权合同主张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异议能成立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所有权,则基于法律规定对执行标的物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妨害所有权或者可能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此,案外人旳不动产或动产被执行的,其所有权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经审查发现赵某作为执行异议第三人,其所提供的合同为虚假的债权合同,即赵某与村委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石灰厂的所有权依然属村委会所有,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可对该石灰厂进行查封以保障你债权的实现。而村委会和赵某伪造虚假合同意图规避执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服务大厦三楼

法律咨询电话:

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