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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784次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五年前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在协议中将登记在我名下的归我个人所有一套住宅约定归2岁的儿子和女方共同所有,由于孩子归女方抚养,当时产权证交给了女方保管,考虑到孩子尚小,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女方对我的房产赠与毫不领情,不但在我探视孩子时经常恶语相加,且在孩子面前不断说我的坏话,导致我多次看孩子时,孩子对我一直不予理睬,至今孩子从不叫我父亲。女方极为错误的行为方式使我非常失望。我打算撤销当初对儿子和女方产权的约定。请问:我能否撤销当初的财产约定?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2条第二款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我们认为,虽然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但由于《合同法》的适用排除了婚姻关系,故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而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你在离婚协议中,将你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其实质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赠与行为,该行为由于你的认可已产生法律效力,对你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该协议。由于女方和孩子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持有产权证书,该赠与行为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你无权撤销给约定。当然,虽然你和妻子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但你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与义务教育和培养孩子,对女方错误的教育方式有权采取妥当的方式予以纠正。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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