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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货物弄丢失,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780次 ]

快递货物弄丢失,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在南方经营一家服装厂,全国各地生意往来频繁,今年5月初,向辽宁的一家公司发了一批价值5000元的服装,当时公司要货比较紧,考虑到方便,就选择快递方式寄送,并支付了运费70元。然而一直到527日,辽宁的买方仍表示未收到快递件。张某于是询问快递公司,才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之后我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然而快递公司表示,由于我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因此只能在快递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我认为这明显和损失相差甚远,请问,快递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张先生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据此,我们认为,依据你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快递的物品系服装,至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没有尽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应当认定为该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快递公司应当赔偿服装厂损失5000元 。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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