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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838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10月始在一家企业上班,企业和我签订了时间为5年的的劳动合同,该合同20131031日到期。今年9月底,经理找我谈话,说合同很快就到期了,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到期后就不再续签合同了,让我可以提前联系新工作。我说企业辞退我可以,但应支付我补偿金。该经理称,企业没有辞退我,是合同到期了,企业没有违约,无须向我支付经

济补偿金。请问,企业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我们认为,企业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类型,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企业和你的意愿和行为,如果企业同意和你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待遇比过去没有降低,或者还有提高,但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就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你希望企业和你续签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续签合同,企业就有责任和义务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你讲述的情况,是企业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而不是你不愿续签合同,故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在该已工作五年,企业应以你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你五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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