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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公款私存能否强制执行?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702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某公司因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被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我违约金17.5万元。判决生效后,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由于该公司事先已将公司现金均存入私人账户,公司账户一直没有资金往来而无法执行。此间,我发现该公司将20万元存入公司负责人的儿子王某个人名下。请问,该款能否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据此,我们认为:你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如果该公司为了逃避执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该行为既违反了银行法规,也违反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其实质是一种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但关键的问题是要查清王某名下20万元资金的归属。若确有证据证明王某名下20万元资金归该公司所有,你应积极向法院执行机构提供证据及线索,同时可提出申请,对该款项的来源、去向、构成等进行详细调查,或对该公司业务往来予以审计,以确认资金归属后即可应依法执行。相反,则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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