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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我们的婚姻合法有效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738次 ]

国文律师:

我与陈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 1991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由于我们是丧偶重组的家庭,都年事已高,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去年4月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在谈赔偿事宜时,我丈夫的弟弟拒绝我参与,他以我们没有结婚证为由,认为我们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无权参与事故处理和财产继承,他认为他哥的财产由他全权处理。请问,我与陈某已经实际生活了二十二年,我是否有权参与赔偿事宜及对我丈夫财产的继承?

李女士

李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又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据此,我们认为,你与陈某于1991年按农村习俗结婚,虽未办理登记结婚,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你们的结婚仪式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照法律规定,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你作为陈某的妻子,当然有权处理你丈夫因交通事故逝世后的赔偿事宜,你丈夫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在你的继承权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你丈夫的弟弟无权继承陈某财产。而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没有你的委托,其他人也无权参与处理。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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