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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为刚出生就遭遇不幸的女儿维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48次 ]

国文律师:

我女儿于2012年1月出生在某医院,分娩前妻子和孩子显示一切正常,可是孩子生下来时右侧额顶有一明显凹陷。我们认为,女儿受到的伤害,是助产士在分娩过程中操作失误所致。现女儿头面部外观明显异样,由于凹陷性骨折造成局部压迫大脑,今后是否影响智力发育也不可知。我们为孩子深感心痛和担忧。我和医院协商多次要求赔偿,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请问,我如何为刚出生就遭遇不幸的女儿维权?

吴先生

吴先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6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侵权责任法》 54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7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据此,我们认为,你女儿出生后,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包括对侵权者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由于你女儿是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你女儿的权利确实受到侵害,你有权作为监护人提起诉讼。本案中,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是关键问题。只有认定医院有过错,法院才可能依法判处其对你孩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女儿出生时出现的凹陷性骨折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医院工作人员在助产过程中有没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助产士的医疗行为和你女儿出现的凹陷性骨折有无因果关系,这些问题是确定责任的关键。由于诊疗行为比较复杂,如果双方对责任问题分歧过大,你有权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申请司法鉴定,也可以同时要求对孩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予以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有过错,你可据此和医院协商和采取诉讼的方式追究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你已起诉至法院,你也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予以鉴定。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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