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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务我有清偿责任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50次 ]

该债务我有清偿责任吗?

国文律师:

20112月,因丈夫有赌博恶习,我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我们一直分居生活,但在分居期间,我丈夫又向他的朋友梁某借款20万赌博。梁某以该借款系我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由将我和丈夫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丈夫借钱我并不知情,梁某借款时也从未告诉过我。请问,该债务我有清偿责任吗? 李女士

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对该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行为,不管性质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将“为夫妻共同利益”作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即该债务必须“为夫妻共同利益”,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认定方式建立在正确的利益衡量基础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兼顾了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我们认为,你因丈夫有赌博恶习已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你们一直分居生活。你丈夫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的用途显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即该债务没有“为夫妻共同利益”的目的。在借款行为发生时,由于你丈夫和债权人均未告知你,你根本不知情,也无从介入、无从控制、无法防范此类风险。故我们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债务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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