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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56次 ]

国文律师:

我和妻子2001年结婚,2006年购买住房一套,房产证只登记了妻子的名字。我长期在外地工作,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和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赵某已经付清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能要回房产吗?

刘先生

刘先生: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不动产虽登记在你妻子一人名下,但按法律规定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须根据案件的事实综合判断。法律禁止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同时又设立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我们认为,虽然该房屋系你们夫妻共同所有,但房屋公示的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你妻子一人,基于对房产权利公示的信任,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是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你妻子和赵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且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赵某是房屋善意第三人,你要回房产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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