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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物业费收取规定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9-27 | 浏览:1214次 ]

2013年起调整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 县区可适当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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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宝鸡讯(记者 张芃)记者日前从宝鸡市物价局获悉,今年起,宝鸡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市区不得超过省上相关文件要求的基准价格,各县区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11月底修订出台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结合宝鸡的实际情况,宝鸡市物价局、市住建局于日前下发《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物价部门核准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收费

  《通知》指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不含用于教练的黄色车牌小轿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之后,才能进行停车服务费的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和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

  停车服务收费执行省定基准价不得上浮

  《通知》指出,宝鸡市市区(渭滨、金台、陈仓和高新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按月按次)价格、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月按次)价格执行省定基准价格,不得上浮;各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停车场所及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在省定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通知》明确,三类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即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

  车辆实行刷卡出入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出入卡时,可按10/卡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工本费,对临时出入的车辆只能按次收取停车费,不得计时收费。

  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使用人的需要。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和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可以实行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断价格由双方协商并报备,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

  对停车场非机动车丢失物业要担责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缴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积极配合业主(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收费应公示并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亮证收费并开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让业主明白消费。服务费高于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公布的价格,业主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及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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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及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市物字〔201364号)收悉。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施行以来,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各地不同程度有所反映,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第八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现明确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小区业主(使用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计价,不得按次或计时收费。属业主(使用人)亲友临时来小区走亲访友的车辆按次计价。进入小区临时停放30分钟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按次收费,按次计费不分昼夜。机动车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非机动车连续停放每24小时为一次,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尚未离开小区者,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二、车位租赁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完全产权的车位租赁价格由产权人与车主商定,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天停车位(含占道停放)租赁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与车主商定。物业服务企业按商定标准收取。
  三、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新旧政策的衔接,凡 201311日之前审定过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小区,原则按原审定标准执行。新竣工或经改造硬件设施有明显提升的小区,可根据申报资料或变更申请按《办法》规定的价格政策进行核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多层参照高层收费标准的楼宇,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规定的: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三级收费标准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20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