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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费用收费规定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9-27 | 浏览:669次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及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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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及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市物字〔201364号)收悉。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施行以来,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各地不同程度有所反映,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第八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现明确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小区业主(使用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计价,不得按次或计时收费。属业主(使用人)亲友临时来小区走亲访友的车辆按次计价。进入小区临时停放30分钟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按次收费,按次计费不分昼夜。机动车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非机动车连续停放每24小时为一次,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尚未离开小区者,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二、车位租赁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完全产权的车位租赁价格由产权人与车主商定,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天停车位(含占道停放)租赁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与车主商定。物业服务企业按商定标准收取。
  三、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新旧政策的衔接,凡 201311日之前审定过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小区,原则按原审定标准执行。新竣工或经改造硬件设施有明显提升的小区,可根据申报资料或变更申请按《办法》规定的价格政策进行核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多层参照高层收费标准的楼宇,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规定的: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三级收费标准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20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