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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秦轩宝鸡律师团队】解读《公司法(修订草案)》亮点系列之十一:国家出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4-09 | 浏览:1227次 ]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现行《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下设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共七条,就国有独资企业的事项进行了特别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未直接沿用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而是改变了现行体例,新设了第六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本次关于国有企业相关规定的修订较现行《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和范围调整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与现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相比而言,《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在公司法中提出“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并且扩大调整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扩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范围

现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现行《公司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之处。《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正了这一问题,在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除了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条修改体现了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建设,立足于现实情况,顺应发展需要,吸收了实践中已有的做法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增加了国家出资的可操作性。


三、坚持党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作用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三)规定,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法(修订草案)》吸收前述精神,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

四、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行使决定权的重大事项范围调整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授权后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相比较现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而言,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而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中增加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分配利润”事项,删去了“发行公司债券”这一事项。对比如下: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向政府报批事项的范围调整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就重要的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强调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进行重大决策的权力。相比较现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而言,《公司法(修订草案)》将“重要的国有控股公司”也纳入应报批范围,并且将“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或者选任”列入应当报批的事项。对比如下:

六、新增委派股东代表及股东代表履职报告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有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通过本次修订,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的权限被固化下来。关于重大事项,可参考《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七、新增委派外部董事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这一规定释放出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积极信号。实践中,外部董事正确行权,独立判断,客观发表意见的勤勉程度值得重点关注。

八、新增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本次修订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责,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成果和反馈问题情况,进一步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有利于加强出资人监督,着力全面提升内控体系的有效性。

九、内部合规管理的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在此之前,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及各地纷纷出台的合规管理指引,均阐释了如何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开展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本次修法,无疑从立法角度将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通过以上对《公司法(修订草案)》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的列示与分析,《公司法(修订草案)》条文与国务院国资委已发布的数个文件内容基本吻合,这是对国有企业改革成果的巩固深化,对国家出资公司而言,应结合本次修法,落实好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程序,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管,强化合规管理,最终达到依法治企的效果。

特别说明

1、《公司法修订草案》尚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未正式颁布,并非生效法律法规,具体应以未来正式生效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2、本文仅供交流探讨学习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作为您的决策依据。

(撰稿: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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