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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民法典来了,小贷公司面临的三大挑战与创新之路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8-04 | 浏览:575次 ]

民法典来了,小贷公司面临的三大挑战与创新之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诞生于中国社会大转型和数字网络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它以1260个条文涵盖了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中,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新变化,均对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有重大影响。此外,纵观民法典全典,我们发现,新入了保理合同,其中的规定反映了关于保理供应链ABS产品的明确要求,因此,其对供应链业务有了具体规范,详细内容请点击民法典时代,如何警惕商业保理公司被清理出局

由于长期专研在小贷领域,民法典的颁布对小贷行业又会产生哪些影响?站在小贷从业者的角度,小贷公司又会有哪些挑战呢?

一、小贷公司不容忽视的三大挑战

1.禁止高利放贷及“砍头息”,小贷治理加强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合同编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由于民法典中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是针对所有借款合同作出的规定,而借款合同包括金融借款合同以及民间借贷,因此,金融机构的“高利贷”,显然也在禁止之列。
从金融角度来讲,目前,不管是现金贷、助贷,还是此前被禁止的校园贷,都有涉及到高利贷红线的问题。大家注意,现在所有涉及到的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只是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辨别执行。好在民法典的出台,能够从源头上遏制高利贷行为,界定高利贷违法。这样,关于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高利贷案件,会变得有法可依,能极大程度肃清非法放贷业务,值得期待。

民法典限制借贷息费及禁止砍头息,无疑会对助贷平台的粗放经营模式造成冲击,从而保障借款人利益,规范整个金融市场。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已经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的存在,无疑将为监管部门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进行规范治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划定了法律框架,有助于推进立法进程,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给予引导。

2.新增用益物权居住权,影响小贷公司业务拓展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三百六十六条:比如,对于创业者来说,有的为了保住最后一丝居住尊严,早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一旦创业失败,便负债累累。对于债权人来说,居住权在前,债权在后,债权人就算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房子,债务也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对于小贷公司来讲,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抵押借贷的价值保障功能接近于零,没有实质经济意义,居住权审查,应作为其在未来尽职调查中必须增加的一项。另外,因为无法突破居住权,对于债权人,房子有可能不再是最优质的偿债资产,清收难的问题也有可能会加剧。因此,债权人想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肯定需要债务人提供更多的交易保障措施。但是,这必然增加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就会限制交易。那么,二者的利益要如何平衡?这也正是有待需要相关司法解释的地方。

3.小贷部分业务风险,因规则之变被放大

3.1 押物原则上可转让,需事前控制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对比此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进行了原则性变动,放开了抵押物可以转让的口子。举个例子:甲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小贷,贷款80万,抵押期间,甲直接把房屋卖给乙,甲乙之间的买卖是否有效?

根据原先物权法191条规定,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效:

第一种,甲事先征得小贷公司同意;或者事先未征得同意,但事后小贷公司予以追认;

第二种,买受人乙方愿意向小贷公司代为清偿债务。

除了以上两种例外,

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但按照现在民法典第406条,甲方可以不经过小贷公司同意,甲可以直接将房屋卖给乙方。 《民法典》之所以鼓励抵押财产的转让,期望通过盘活抵押资产的流转,促成交易市场活跃,来服务经济发展,并还原抵押财产本身系或然性权利本质,即选择性权利,而不是仅依靠抵押物来清偿债权。但是,民法典后,抵押财产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且转让虽要求通知抵押权人,但似乎不通知亦未必影响转让的效力,抵押权人也不再可以直接要求就转让所得价款受偿,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尚待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所以,对于通常作为抵押权人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无疑是被削减了权利,意味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比如,如何对抵押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如何订立抵押合同?如何办理抵押登记?如何跟踪抵押财产的流转和现状?以上,都是待解决的问题。

3.2 债权人(小贷公司)合规风险远大于保证人

①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改为按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的。

《民法典》改变了《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推定发生颠覆性变化,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

因此,对保证方式必须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一定要写明“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可能会因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被按一般保证处理。

对于交易各方,特别是债权人来说,及时调整此前的保证合同条款,以及在民法典后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②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此前,在保证担保领域,《担保法》未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但《民法典》改变了前述规则。根据该条款,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很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没有告知保证人的意识,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法律对通知保证人有了明确规定,建议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操作,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减少纷争。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在债务转移时,若债权人私自同意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未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那么保证人都可依法拒绝对已转移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要求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时,不要匆忙或一时兴起同意,为防止保证人脱保,切记要先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注意一定要书面,若仅有口头同意是不够的。《民法典》中合同编新设“保证合同”一章,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从《民法典》之后,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小贷公司发展破局点在何方?

总体来看,《民法典》对于小贷公司的态度,是要加强监管和精细化治理的趋势,所以,会倒逼小贷公司的经营,变得更加合规,同时,小贷公司面临业务开展难度加大、清收风险加大等问题。

这两大问题的本质,在我看来,其实,是没有构建出安全稳定的业务模式,通常,小贷公司仅仅是为融资方提供资金服务,自身并不处在业务链条中,开拓客户场景及资金管理场景都非常有限。在开篇,提到过保理供应链ABS,保理可以做供应链业务,那么小贷公司是否也可以做供应链业务呢?事实上,不少小贷行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小贷公司正在向供应链金融业务转型。拿我们辅导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针对购买新车按揭贷款客户群体,为他们打造出了一种典型的业务模式即:汽车短融业务。汽车短融业务,是一种不同于车贷抵押和质押的业务模式,是汽车消费金融服务中的一种。当汽车消费者选择贷款购车时,同步会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审核。目的是通过垫资购车,提升汽车交易贷款过程中的交易效率,业务模式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标准化金融产品,推广性和复制性较强。通常,由于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有一定周期,消费者急于提车,经销商则会向小贷公司推荐该业务,由小贷公司提供短融垫资服务。

具体流程模式:1)购车消费者向经销商提出购车申请;

2)经销商向小贷公司推荐购车消费者;

3)小贷公司对购车消费者资料进行审核;

4)买方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资质审查;

5)小贷公司出借资金,并签署借款垫资合同;

6)小贷公司代购车消费者向经销商支付购车款;

7)汽车经销商将汽车交付给购车消费者;

8)银行将贷款受托发放至小贷公司账户。

小贷公司将购车贷款直接支付至给4S店经销商,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由金融机构受托支付给小贷公司在小贷公司参与的汽车短融交易中,借款客户均是经过金融机构审核的优质购车客户,经销商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信息中介角色,银行购车贷款发放后,资金受托支付至小贷公司账户,交易经银行、汽车经销商、小额贷款公司三层风控,三方权益及风险都能得到保障。

① 银行风控汽车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经过风控审查,确认可以发放贷款后,经销商才会向小贷公司推荐该消费者,此类消费者已符合银行的风控条件,风险系数较低。

② 汽车经销商风控汽车消费者选择贷款购车时,经销商会对消费者的资质做严格审慎的评估,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③ 小贷公司风控

经销商将消费者推荐给小额贷款公司后,小额贷款公司风控部门对消费者的信用进行风控审核,在确定无欺诈风险及其他风险时,才可复核通过。

此外,再如重庆海尔小贷公司“科技+产业链金融模式”,其通过对科学技术的全流程嵌入,以核心企业为轴心,为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高效、专业、低风险、可负担的小微信贷服务

特别是,公司的产品设计能力和全流程的科技风险防控能力,是很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达不到的。

三、写在最后

民法典生效实施在即,小贷公司也即将面更加严格的治理,业务开拓难度加大,存量业务风险扩大等各种问题,传统业务开展愈加艰难,小贷公司与供应链金融的结合也许是新的破局之路。总体来看,小贷行业,虽仍处于高位振荡调整期,但“曙光”已经初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天生就姓“小”,不可墨守成规,但也不能贪“大”求“快”,必须用“创新”二字去求生存、求发展。我们希望,也强烈建议,小贷公司考虑着手搭建以传统业务为根基,以供应链金融为新生力量的创新产品新格局,为解决中心企业市场的融资困境增添新的动力,也在创新求稳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生态。

转自旅途供应链公众号

编辑人:闫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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