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查处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时的“张贴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2-16 | 浏览:1817次 ] |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最高法行申959号 案 由:行政强制 一、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在案能够证明2015年4月22日九龙坡区规划分局在进行送达时,因西部家具厂的负责人拒不到场,在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签字见证下,九龙坡区规划分局将《限拆决定》于当日在西部家具厂大门处进行张贴公示,并拍照留存,其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规划分局)作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规限拆九龙坡字﹝2015﹞第1596号)(以下简称《限拆决定》),认定西部家具厂在白市驿镇高田坎村14社、高峰寺村9社修建的建筑面积约为9206平方米建(构)筑物未经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提请九龙坡区政府强制拆除。该《限拆决定》还告知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龙坡区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日,九龙坡区规划分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政府和白市驿镇高田坎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向西部家具厂送达上述《限拆决定》。因西部家具厂的负责人拒不到场,九龙坡区规划分局遂将《限拆决定》在西部家具厂厂区大门处进行张贴公示。2017年8月10日,九龙坡区规划分局根据西部家具厂负责人康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渝规九公开﹝2017﹞9号《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关于康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向其公开了《限拆决定》,以及九龙坡区政府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九府催﹝2015﹞第159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同月26日作出的九府强拆公﹝2015﹞第1596号《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2017年9月14日,西部家具厂负责人康斌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九龙坡区政府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九龙坡区规划分局作出的《限拆决定》。2017年9月15日九龙坡区政府收到后,于次日受理,并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通知九龙坡区规划分局10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该通知书依法邮寄送达九龙坡区规划分局,并抄送西部家具厂。2017年9月27日,九龙坡区规划分局向九龙坡区政府提交《行政答复意见书》及《限拆决定》、送达回证、送达照片等证据。2017年11月10日,九龙坡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告知西部家具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2017年12月1日,九龙坡区规划分局提供了于2015年4月22日向西部家具厂送达《限拆决定》时的见证人黄某、张某出具《电话记录说明原件遗失证明》,证明当时通知西部家具厂负责人康斌到现场领取法律文书、康斌拒不到场的电话记录说明的原件已遗失。2017年12月7日,九龙坡区政府作出九龙坡府复﹝2017﹞3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39号复议决定),认为九龙坡区规划分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西部家具厂依法送达《限拆决定》,西部家具厂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西部家具厂的行政复议申请。西部家具厂对39号复议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三、裁判结果 西部家具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西部家具制造总厂的再审申请。 四、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西部家具厂向九龙坡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合九龙坡区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15年4月22日九龙坡区规划分局在进行送达时,因西部家具厂的负责人拒不到场,在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签字见证下,九龙坡区规划分局将《限拆决定》于当日在西部家具厂大门处进行张贴公示,并拍照留存,其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西部家具厂应于当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限拆决定》及其具体内容,其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西部家具厂主张其于2017年8月1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获知《限拆决定》,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及答复并不能证明其在2017年8月10日才知晓相关决定的存在。 五、拓展阅读 在具体的送达过程中,做好留置送达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留置以见到当事人且其拒签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留置送达要以见到当事人且当事人拒签为前提,如未见到受送达人,不得将文书留置送达。实践中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当事人仍拒不开门,视作见到,可以留置送达。 2、留置不以住所为要件 司法解释第13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可直接根据第131条第二款在住所地外留置送达,但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同时理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并说明拒签后果,确保当事人知晓文书内容。 但要注意司法解释第131条第二款规定不同于民诉法第86条,只能向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留置送达,不得向同住成年家属以及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留置送达。 3、视为送达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86条可以分为两部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部分和第一部分是并列存在的,也就是说这是留置送达的两种方式。第二部分规定的留置方式在执法记录仪普遍配备的今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对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资源有着很大的作用,充分利用这种方式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是现行条件下,很多行政机关为避免行政程序瑕疵,认为有见证人的存在更为妥当,甚至认为进行公证更为保险,在一些重要的行政决定送达中很少使用此方式。 4、不得向未被指定为代收人的代理人留置送达 司法解释第132条规定,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言外之意,若代理人没有被受送达人指定为代收人的,不得向代理人留置送达。 5、见证人可以是工作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了见证人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司法解释第130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重点要说的是村居领导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可以,工作人员也可以。 至于见证人能否扩展,比如公证部门,若论起见证作用,公证部门的见证效力更强,当然也可作为见证人。但从行政效率及成本考虑,得不偿失,在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留置的情况下,邀请见证的留置方式适用应当会越来越少,讨论基层组织也无太大意义。 6、同住成年家属的行为能力 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适用留置送达。 (整理:董悦) (审核:党东峰)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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