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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务


最高法院案例: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4-22 | 浏览:285次 ]

【裁判要点】

政务微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方式,但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行申8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幼泽,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楼阳生,省长。

程幼泽因与山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西省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3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幼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应当依法再审。一、山西省公安厅以官方微博“重要发布”形式公开的内容法律性质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当然属于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拒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属违法,应予纠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系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法定义务。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国务院办公厅三次紧急发文的明确要求。二、实践中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公安厅每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亦将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纳入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1、《2015年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高度重视通过政务微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山西省公安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将其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称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山西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当然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山西省公安厅明知程幼泽未涉赌、涉黑,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重要发布”形式将程幼泽认定为晋城“黑老大”确属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程幼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政务微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方式,但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判断山西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的关键在于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内容并没有对程幼泽设定、变更、解除行政法律权利和行政法律义务,更没有对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故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原审判决驳回程幼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程幼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幼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慧卓

审判员  杨立初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武 迪

(转自行政涉法研究)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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