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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航班延误理赔300万被抓!网友怒了:这也算骗保?是否构成犯罪?律师这样说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6-16 | 浏览:656次 ]

女子利用航班延误理赔300万被抓!网友怒了:这也算骗保?是否构成犯罪?律师这样说

导读:6月10日,“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的事件引发热议。

有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你怎么看?

6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近日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从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

根据通报,警方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民警通过侦查发现,李某等20多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理赔金赔付到具体保险人以后,下一步都会把理赔金转到李某手里。

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

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以购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多万元。

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警方介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也算骗保?

网友对此纷纷质疑

@一仙小青:最怕玩不起翻桌子,唉!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Shaojunx: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大师兄Li: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 怎么是诈骗 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

@榴蓮餅妹妹:那你倒是别延误呀!

@哒-哒-哒: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他退钱。

@西音先森:这是骗保吗?买你保险,飞机延误是事实,又不是她个人控制的,投机行为而已。

@青岛城事:你管人家怎么着,这是人家凭本事算的,买了你的保险你就老老实实赔就行了。

@文天林医生:延误了就得赔,没什么可说的吧?没有哪项规定不让人买机票买保险。大家都应该感谢她为航空服务质量提升所做的努力。

@重新刷漆:只准保险骗你,不许你骗保险。

@一丝销魂烟:哈哈。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骗的呢?

@qzhai:如果没估摸准,钱是不是就让保险公司挣了?

@Joelu2016:没想到还真有只赚不赔的生意。

@飞天板砖:稳赚不赔啊,以后只要航班延误就把投保人抓起来得了!

@电眼迷离950: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不偷不抢,怎么算是诈骗?这和炒股看好前景,大宗买进一样,赚了钱能说是诈骗?


利用保险规则漏洞大量投保

是诈骗还是薅羊毛?

有网友认为,李某只是利用既定规则,加上一定的运气,并非保险诈骗。

对此,有保险业人士解释称,保险不是赌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石;航班延误险的保险事实是乘坐航班发生延误,本案中无论动机还是行为,都不是真实的乘坐航班。

另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财产险有个原则:补偿原则,基于这个原则来防范保险诈骗。

还有保险业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的风控存在问题,应该有办法核实投保人是否实际坐了飞机。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不久,上海市破获了首例“航延险”诈骗案,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据了解,相关嫌疑人利用提前获知的航班延误信息,虚构保险标的,对外招揽乘机人乘坐延误航班来骗取保险理赔金。

中国保险学会与金融壹账通联合发布的《2019年中国保险行业智能风控白皮书》显示,保险领域欺诈比例高,手段多样难以防范,全球每年约有20%-30%的保险赔款涉嫌欺诈,比如我国车险领域欺诈渗漏比例约达20%。

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运用大数据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通知》显示,要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行业联防与执法协作为助力,全面协同推进反保险欺诈工作,有效识别和防范保险诈骗。

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

李某利用保险公司的规则漏洞获得了赔偿,是否就构成了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了热议。

甚至有网友称:“延误了才赔,不延误就不赔,李某最多也就是投机,保险公司自己技不如人就掀桌子了。”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李某的行为即使有不当,但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飞机是否延误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这作为投保人的李某决定不了

保险诈骗罪,在《刑法》第198条中规定,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是制造了保险事故。

王才亮认为,正是由于航空保险的特点是以航班延误来构成赔付条件,而航班延误不是投保人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投保人的行为能造成的。李某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李某与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动用刑事力量介入个案效果很好,但是得不偿失。南京警方的做法只会给全社会对保险公司的信用产生质疑,最终损害的是保险业的合法利益。这个案子的负面效应可能会像数年前的那个彭某扶老太太案一样,对社会的道德规范破坏极大。

李某是否有权获利?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是以获得赔付金为由去购买保险的话,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如果在购买航空延误险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乘坐航班,就不要去理赔,因为理赔是建立在实际乘坐的基础上才可以办理。

至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和实际并未乘坐的问题,知名律师邓学平认为,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在邓学平看来,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邓学平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更何况在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人:闫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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