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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一个应当远去的历史概念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1282次 ]

公检法,一个应当远去的历史概念

2014-09-16 为权利而斗争



说起“公检法”的含义,人们自然而然会想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其实,这并不是“公检法”的真正含义。“公检法”的真正含义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诉讼功能。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在国家的三大机关中属于行政系列,但是,其职能又不仅仅指刑事侦查,还有治安、户籍管理等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也不仅仅有刑事公诉,还有审判监督、行政监督。而审判机关则坐拥三大诉讼的裁判,其职能当然不仅仅是刑事审判。所以,能把公检法三机关串在一起的只有刑事诉讼。

当然,这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法制不完善时期一直沿用至今的历史概念。

“公检法”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发展过程,在法制发展初期不以为奇,而奇怪的是一直沿用至今,暴露我国法制建设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公检法”已经形成一个理念问题。

其一,反映了重刑轻民的司法理念。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七部法律破茧而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对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重大作用。但是,目前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反映三大诉讼的各自特点,而是三大诉讼一种方式。司法改革这么多年,连基本的民事审判与行政司法权力的配置都没有完成。

其二,模糊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公检法”也是一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的概念,反映了法制不完善时期,司法理念的偏执。“公检法”的步调一致,往往容易导致公检法三机关角色的错位,造成冤假错案。

其三,忽视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其他职能。在我国的法学教科书中,一直是把检察机关定位于司法机关,可以说,这是非常错误,与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初衷相背离的。检察机关承担的行政监督职能,属于行政法律范畴,这是司法的前置行政监督程序,检察机关不可能根据三大诉讼法实现这个职能。这是起码的法律逻辑问题。现实中行政执法中的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是这个原因。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直是由刑事法律专家在唱主角,翻云覆雨;而行政法律专家则背靠国务院这棵大树好乘凉,任你东西南北风;最可怜的是,民事法律专家“没爹没娘”。这些都反映了“公检法”理念的影响。

“公检法”的理念由于是偏重于刑事诉讼,所以在逻辑上是不完全,也是不科学的。政法是指政治与法律的合称,而行政执法却不在政法委分管的范围之内,这使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无形中被吞噬,削足适履。

有意思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改革,最后的结果是由国务院和中央办公厅发文了结。国务院管不了检察院,又放不下身段与检察院联合发文,也不愿意归属于政法委,最后只好拉了中央办公厅这面大旗。

毫不客气的说,中央政法委由于没有理顺和国务院的关系,难以完成中国司法改革的重任。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了行政监督,还有民事审判与行政司法权力的基本配置,这些都需要行政机关介入其中。

这是逻辑,也是科学。

文章来源:http://shanyeboke.fyfz.cn/b/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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