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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小区停车费用飞涨 业主焦虑如何维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860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是某小区业主,我们的轿车一直在小区院子的道路边停放,物业公司最初要求我们每月缴纳30元占道费,前年他们又擅自提高到每月80元,今年3月他们又贴出通知,每月调整为150元。许多业主都很气愤,认为他们漫天要价,多次和物业公司交涉无果。由于我们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小区停车物业公司可以随意涨价吗?我们如何维护业主的权利?

律师解答: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及《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定价,更无权擅自涨价。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物业公司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才能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物价部门制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和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按照规定,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及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你所涉及的小区占道停车,所占用的道路使用权属于业主,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及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车位租赁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天停车位(含占道停放)租赁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与车主商定。物业服务企业按商定标准收取。确定此种通车费用的权利主体为业主委员会,并非物业公司。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收费非法,有权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由负有价格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建议业主应克服困难,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权力机构,可以更有效的和物业公司沟通协调,也有权解聘业主大会不认同的物业公司,充分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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