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问答


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721次 ]

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11月我家被盗,案件到现在未侦破,请问物业公司对我的损失有无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由此可见,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业主的义务是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用,而物业公司的义务则是向业主提供各种约定的服务。实践中不同的业主可能有不同的服务要求,所以不同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也不尽相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一般实践情况,物业公司和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有包括对相关小区内的秩序进行维护、管理和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防护的安保条款。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约定,具体的安保义务内容也不相同。一般的安保义务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良好运行;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并严格地执行;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并工作到位等。只要物业管理企业依约履行了上述内容,就认为物业管理企业适格履行了自己的安保义务。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一安保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约定义务,也即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对每个管理下的小区都有此项义务,此义务的产生和履行必须是以双方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为前提。另外,物业管理企业即使对业主负有安保义务,也并不是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全部责任。首先,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人员并非警察,他们不具有执法权,不可能对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执法措施而予以安全防范;其次,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人员也不是业主的个人保镖,不可能每时每刻都能保护到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一般来说,只要物业管理企业依双方的合同约定,履行了上述的合同内容,并对有关小区公共部分尽了合理的善良管理人的安全防范义务,就应该认定物业管理企业适格履行了自己的安保义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在什么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呢?首先,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其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了约定的安保条款;最后,业主的损害后果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当业主遭受损害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的内容,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履行合同中的责任,你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看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即使存在违约行为,由于该损失属他人犯罪造成的,物业公司也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赔偿你的全部损失。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服务大厦三楼

法律咨询电话:

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