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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是违法行为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696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我帮同事李某办理车辆转移手续,他将其身份证给我,办完手续后,刚好一个银行的朋友问我是否办信用卡,由于我的身份证名下已有卡,我就顺便将李某的身份证交给他,用他名义给我办了一张信用卡。今年6月,由于我妻子用该卡购物透支,忘了及时清偿,银行将催款通知书邮寄到李某家里。李某知道是我办卡后非常恼火,称我没有经过他同意办卡行为是违法的,让我10日内将卡销户并给他道歉,否则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我只是借了他的名字。没有借钱不还或恶意透支的想法,一直按时还款,这次我知道后,就立即还了款。我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律师解答: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了一个新罪名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该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
  据此,我们认为,你以李某名义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虽然你认为自己没有借钱不还或恶意透支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但由于信用卡发放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和相关金融法规均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你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你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姓名办理金融业务,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同事李某的说法完全在法律和情理之中,希望你和李某及时沟通,注销账户,消除影响,妥善处理纠纷。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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