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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要求出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806次 ]

我有权要求出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吗?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4月王某和我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自己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因转让的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之中,为此我们双方约定:我先支付35万元,在王某取得上述证件后三月内负责给我过户。由于房价上涨,王某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办理房本时办在他和妻子的名下,并告知我,他妻子作为共有权人不同意过户,我们的合同未生效,只愿意退回我交付的35万元。请问,该协议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7条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据此,我们认为,王某与你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王某在双方签订合同已收取了你35万购房款后,却私自将该房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以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过户,是一种缺乏诚信的行为,在没有证据显示王某夫妻关系异常,王某意图以买卖方式侵害妻子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你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权处分该房产,该行为是王某夫妻真实意思的表示,你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义务,因此,王某妻子现不同意不影响协议效力,你有权要求王某夫妻协助履行该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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