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权利有何保障?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31次 ] |
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权利有何保障? 国文律师: 我在一家机械加工企业上班,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我现怀孕已6个月,由于我的工作岗位很累,我担心对孩子不好,故申请换一个较轻的工作,单位以没有较轻的工作岗位为由不予调换。我又以临近分娩为由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请假,单位仍不同意,要求我只能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辞职,否则单位将按旷工将我辞退。请问,单位的作法对吗?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权利有何保障? 孙女士 孙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法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7条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据此,我们认为,女性怀孕生子,繁衍后代,不但是家庭的大事,也密切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国家立法层面对此比较重视。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女,国家立法给予特殊保护。由于你在孕期,如果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你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的,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如果需要检查,也应予以准许。你在“三期”内,单位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即续延至你的婴儿一周时止。单位的作法显然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你可以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进一步协调,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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