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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伤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589次 ]

国文律师:

2010年初,朋友王某叫我一起给李某家焊接防护栏,李某承诺焊接材料由他提供,每天100元工资。由于我和王某均没有上岗证,业务不熟,在李某指使我切割防护栏过程中,不慎被破碎的切割片击中右眼导致眼睛失明,构成伤残。他们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王某认为他和我均给李某打工,应由李某承担责任,李某认为他将该活承包给了王某,应由王某承担责任。请问:我的伤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张先生

张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虽然是王某叫你一起给李某家焊接防护栏,但是从事情经过来分析,焊接材料由李某提供,你的工资由李某发放,你的工作由李某指挥,受伤地点在李某家,可以认定你和李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李某应对你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某认为他和王某是承包关系的辩解,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是缺乏依据的。退一步分析,即使认定王某和李某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由于王某没有上岗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李某强令你切割防护栏时致你受伤,李某存在指示的过失,李某对王某选任也有明显的过失,在王某承担雇主责任的同时,李某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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