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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23次 ]

国文律师:

我弟由于买房多次央求我借他5万元,我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给了他。但今年我丈夫住院急需该钱,我多次打电话催要,他最后竟然绝情的对我说要钱没有,让我去找法院。由于是我亲弟,也没有打借条,我就私自对我们的通话作了电话录音。请问,这录音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吗? 

杨女士

杨女士: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0条第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第68条又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此,我们认为,对视听资料,不以取得被拍摄、被录制者的同意为具有证据能力的先决条件,即使未取得对方同意而偷拍偷录,也不必然丧失证据资格。但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因各种原因经常有借款人未出具欠条的情况出现,由于你给弟弟借钱,没有书写借条,你以电话录音的方式确定案件的事实,只是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该证据与该案密切相关,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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