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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秦轩问答:关于支付令的五个问题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26 | 浏览:274次 ]

问:什么是支付令?

答: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而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问:支付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和有价证券

支付令只限于给付请求,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请求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支付令。并非所有的给付请求都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可转让存单、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需已到履行期且数额确定

债务到履行期,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才有履行的义务,否则,债权人不得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在支付令中要求给付的数额必须是确定的,否则法院无从发出支付令。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绝大多数是合同之债,但支付令的范围不限于合同之债,只要请求给付的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且履行期届满数额确定,非合同之债也可以申请支付令。如在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加害人未按协议规定给付赔偿金,受害人就可以协议书为依据申请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一般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只有债务人单方面向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则无同时或先行给付的义务。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有其他依法可以抵销的债务时,也不得申请支付令。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支付令的送达不适用以外交途径送达和公告送达当债务人在国外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不仅所费时间长,而且也难以保证债务人了解支付令的内容;公告送达不仅时间长,送受达人也往往并不了解法院已发出了支付令,无从提出异议由于不能采用这两种送达方式,所以当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时不适用督促程序。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能够送达,一般是指法院能够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在直接送达受到阻碍的情况下,作为例外,才允许采用留置送达。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问:支付令有哪些好处

答:(1)程序简单

督促程序作为非诉程序,因法院仅形式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相比较诉讼程序,从申请支付令到取得执行依据的程序相对简单,时间较短。

2)成本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支付令的申请费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即可,也即原来交纳的支付令申请费可以抵扣进入诉讼后的案件受理费。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3)中断诉讼时效

申请支付令,不管是否成功,都能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且不影响诉权行使、维权成本较小。而且诉讼时效并非从申请之日重新起算,而应当从驳回申请或裁定终结程序之日起算。

问:支付令有哪些弊端?

答:(1)申请易被驳回,程序易被终结

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发现有如下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合法;4)债权来源不合法;5)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

有如下情形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3)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因为法院仅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无异议,如果双方对此有异议,那就转为诉讼程序,因为督促程序不解决争议。

2)对抗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其中第四款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也就是说申请支付令后,就不能申请诉前保全,当然也不能另案起诉。所以,如果确定要申请诉前保全,就要考虑是否申请支付令。

问:支付令和诉讼程序如何衔接?

答:支付令失效后,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而申请人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后7日内提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而未提出的,则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明确提出不同意起诉情况下,管辖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解决。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整理:张洁莲)

(审核:盛媛)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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