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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建房伤 亡责任谁来承担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55次 ]

国文律师:

去年我父亲在农村老家批了一院宅基地,准备盖4间平房,我就将该工程发包给我们邻村专业盖房的包工头刘某,双方约定施工材料由我自己提供,刘某只负责施工,人身安全自行负责。很快刘某雇佣多人开始施工,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竹板倒塌致刘某从架上摔落,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刘某家属不断围攻我们家人,认为我雇佣了刘某,且刘某没有建房资质我是明知的,故必须赔偿家属全部损失。请问,我该为此承担责任吗?王先生  
 王先生 

因农村建房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房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要分清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到底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是雇佣关系,你将为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的倾向性观点是,《建筑法》第83条规定的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根据你们的约定来看,施工材料由你自己提供,刘某只负责施工,人身安全自行负责。刘某向你交付房屋,并由你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虽然刘某没有资质,根据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的规定,两层以下的住宅的建设可以不需要资质。刘某虽无资质,但作为施工人对自身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是其法定职责,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依据该规定,你作为受益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无不妥。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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