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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7-22 | 浏览:177次 ]

实务中,存在一些因缴纳社会保险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如劳动者为多得工资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用人单位以社保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并以工资形式发放,并要求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书或者承诺书。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吗?

一、实务争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劳动者又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的证明,应当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方面,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另一方面,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未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该情形均是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

案例

案例一:

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入职被告处,任职保安岗位。202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主张其未给原告缴纳社保的原因是由于原告2016年3月1日向被告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在原任职单位已参加了五险一金,目前由个人续交,故不再公司参保,本决定系自愿作出,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仅此承诺”。原告认可该承诺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节,原告在仲裁申请中提出“因被告不断要求原告加班、加点进行超时间工作且拒绝给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故原告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上述内容显示原告系因被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虽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但被告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此免除,故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张某2015年4月1日入职被告武汉某物业公司某项目从事保洁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张某每月社保补贴200元;张某在同日向武汉某物业公司提交个人办理社保申请书,要求个人到社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请求武汉某物业公司将保险费用打入张某工资;同日张某在载有“公司将社保支出费用200元/月,每月打入该员工工资账号,由其自行缴纳或续保……”的办理社会保险意向书上签名。2019年8月29日,张某以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武汉某物业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仲裁委未支持其仲裁请求,随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向被告武汉某物业公司提交个人办理社保申请书,要求个人到社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请求被告武汉某物业公司将保险费用打入原告张某工资,被告武汉某物业公司随工资一起每月向原告张某支付了200元的社会保险费。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提交个人办理社保申请书的后果,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可完全归责于被告武汉某物业公司,且原告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支持张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求。

(整理:王蓉)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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