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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诉讼合法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12次 ]


国文律师:
2010
6月,我的同事张某向黄某借款6万元,在张某的请求下我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由我保证该债务直到还清为止。由于张某未还款,今年6月份,黄某将我起诉到法院,却没有起诉借款人张某。我认为借钱的是张某,我仅仅是保证人,仅起诉了我一人我不能接受。请问,他的诉讼合法吗?

刘先生
刘先生:
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又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据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建议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列为被告,由于债务人是借款的使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协助法院查清事实,也便于调解。但黄某能否有权起诉你而不起诉保证人,取决于你们约定的保证方式,即你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要求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列为被告,但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列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仅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你保证该债务直到还清为止,此种情况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黄某是有权仅起诉你作为被告而不起诉借款人的。当然,你作为保证人如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你的损失。由于保证在法律上是一种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为别人提供这类帮助时,一定要清楚该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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