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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公章提供担保 公司担责是否妥当?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38次 ]

国文律师:

我公司会计利用管理公章的机会私自为他的朋友张某的8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张某在借款到期后下落不明,出借人将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我公司查清情况后追加会计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会计承担责任。会计在法庭中也认可他当时考虑朋友张某经济情况较好,还款有保障,再加当时情况紧急,就在没有经过公司批准,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系其私自加盖公章。会计表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但法院却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我们公司制度有明确规定,公章使用必须经负责人书面批准,会计的行为显然是私自加盖,目的是为朋友谋私利,和公司业务毫无关系,会计对此心知肚明,也当庭认可。为何法院却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 胡先生
胡先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对其公章的管理必须严格科学,慎之又慎。在该案中,由于该公章由你公司所有和管理使用,加盖人系你公司会计并无异议,加盖的公章也是真实的,虽然事实证明系会计在没有经过公司批准,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系其私自加盖了公章,但公司批准行为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程序和方式,不能对抗第三人。况且你可能也无法举证证据证明该行为系会计和出借人恶意串通所为。故公司印章所产生的义务,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并无不妥。虽然会计表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如果会计依法清偿了该笔债务,该纠纷就此了结。如果会计只是口头认可该责任,但并未实际兑付,或出借人并不认可会计的答辩和承诺的话,法院也只有依法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当然,由于会计系公司工作人员,会计做法的严重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公司会计追偿损失。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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