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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2 | 浏览:437次 ]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通常会对房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房产在离婚之前登记在一方名下,而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屋被登记一方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所有人能否以《离婚协议》约定抗辩,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内部的约定,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并不当然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无法否定房屋产权登记的物权登记效力,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做出处分但因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受让方并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不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其所有的约定主张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与其配偶之间的金钱债权的执行,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下,可排除强制执行参阅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审查要点: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房屋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1离婚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是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点。

3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与债权形成时间的顺序也是法院审查的要素,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的时间若早于债权形成的时间,则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较低。

4未过户的原因即受让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有过错。

律师建议: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不动产受让方应督促对方及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若对方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尽快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离婚协议》虽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产生纠纷后往往需要通过其它诉讼维权,若离婚中涉及财产价值较大,建议选择诉讼方式离婚能在更好维护权益的同时降低纠纷的发生。

3、若涉及执行中的纠纷,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王蓉)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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