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问答


谁该赔偿我孩子的损失?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72次 ]

国文律师

我孩子今年12岁,有一天中午放学后,我孩子和两个同龄同学去广场玩,其中一个同学小郑突然推了我孩子一把,我孩子猝不及防,摔倒在地,导致4颗牙受到损害,花费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请问,学校和小郑赔偿我孩子的损失?

王女士

女士: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 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9条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我们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郑将你孩子推倒导致四颗牙齿受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郑系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有财产,本人应依法赔偿,如果本人没有财产,应依法由其监护人予以赔偿。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你孩子受到伤害发生在校外,脱离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也没有学校未尽到相关职责的事实,故学校对此没有责任。国文律师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搜集整理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公司业务团队

宝鸡律师团队联系人:党东峰律师、唐丽丽律师

宝鸡律师团队宗旨:

争做百姓心中最专业的宝鸡律师事务所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公民普法维权。宝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尽责、值得托付。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511室(宝鸡市阳光酒店西侧)

宝鸡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137639、0917-6834444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加入宝鸡律师法律维权中心QQ群,QQ群号为:148197281,可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