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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车辆改变用途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42次 ]

国文律师:

  因我使用轿车频率较低,就出租给一家租赁公司,该公司将轿车转租他人使用,由于实际使用人没有取得驾驶证且饮酒驾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报废。我为该车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我的损失?

李先生

李先生: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我们认为:你的私家轿车的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而你将私家轿车转租给租赁公司使用,由于租赁公司的使用是一种商业经营用途,显然超出家庭自用范畴,车辆的危险状况也明显加大。故按照规定,你对该情况应向保险公司及时通知,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你没有通知,你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有权拒赔你的损失。但该行为并不影响你有权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也不影响你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要求对方车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出借期间出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国文律师:

  朋友李某借我轿车去西安办事途中遭遇事故导致我的车辆受损及对方司机受伤。我的车辆保险齐全,有商业险和交强险。现对方伤者将我和李某及保险公司均已诉至法院,请问:我有无赔偿责任?

王先生

王先生: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据此,我们认为:你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对此,法律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你只有在借车时存在《解释》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时,才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你没有过错,你作为登记车主,对实际使用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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