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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1460次 ]


国文律师: 

  我们分公司员工李某因工死亡,由于分公司独立核算,当时我们所有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均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在申报工伤时,家属称分公司和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要求以总公司作为申报主体。但总公司和李某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请问, 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为李某申报工伤? 袁先生

袁先生: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故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不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独立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 当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申报工伤及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由于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如果确实涉及分公司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能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分公司财产同样是法人的财产,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追加总公司为执行人的方式解决。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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