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1460次 ] |
国文律师:
我们分公司员工李某因工死亡,由于分公司独立核算,当时我们所有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均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在申报工伤时,家属称分公司和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要求以总公司作为申报主体。但总公司和李某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请问, 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为李某申报工伤? 袁先生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依据法律规定,不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独立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 当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申报工伤及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由于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如果确实涉及分公司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能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分公司财产同样是法人的财产,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追加总公司为执行人的方式解决。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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