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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不是工伤?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571次 ]


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不是工伤?

国文律师:

今年4月份我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现我已治愈出院。我在国企上班,要求单位给我认定工伤,单位办公室说经他们研究认定我不是工伤。请问,单位的认定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

对该问题的回答应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对你该次事故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原《条例》的规定,职工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即应认定为工伤。新《条例》施行后,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负有主要责任则不再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常包括5档责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里的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全部责任。据此,因你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你的该次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单位认定你不属于工伤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该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据此,用人单位只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而无权做出工伤结论的认定,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而不能是其他个人和组织,这是由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的。故你所在单位称经其办公室研究认定你不属于工伤的行为显然是无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当然,工伤认定的职权部门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你单位不是认定工伤的职权部门,其答复仅是单位意见。如你对单位的答复不认可,可要求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你单位不同意申请,你有权在受到伤害被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你是否构成工伤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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