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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15次 ]

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国文律师:

朋友张某借我的捷达轿车去西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司机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伤者将我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我们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范先生

范先生: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7条又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驾驶资质仍出借的;(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5)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6)有其他过错的。”

据此,我们认为:你将捷达轿车借给张某,张某在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伤者的损失,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由你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超出部分由该车使用人张某承担,你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你给张某借车时存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的6中情形之一,则视为你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你将要和车辆使用人张某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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