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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条款须严谨 表述不清责任大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05次 ]

保证条款须严谨 表述不清责任大

国文律师:

我的朋友小吴因做一批生意向他人借款10万元,求我给他做个保证,我考虑小吴是公务员,有固定工资,应该风险不大,就在他出具的借条上签署“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小吴由于生意失败,家庭变故,开始破罐子破摔,还款期限届满后,不但不给人家主动还款,还对债权人大施淫威.债权人有点怕他,整天找我,让我清偿该欠款.我认为, 小吴是公务员,他有清偿能力,不存在我替他清偿的问题,只有在小吴没有清偿能力的时候,我才有代为清偿的义务.请问,我有清偿该笔债务的义务吗? 黄先生
 
黄先生: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6条和17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当事人在书写保证条款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担保法》19条规定,将一律要求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你自己的想法是为小吴的借款承一般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但由于你对法律规定并不熟悉,不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你在书写保证时并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是书写了“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不是很明确的说法,对此,按照《担保法》19条规定, 该行为属于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由此认定你要为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直接要求你承担清偿责任按法律规定分析并无不妥.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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