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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突然死亡,我的借款谁清偿?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15次 ]

保证人突然死亡,我的借款谁清偿?

国文律师:

2013年陈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多次找我想借15万元,由于我对其还款能力有质疑没有同意,后他又找到我的一个公务员朋友李某说情,李某也愿意为其担保。我主要考虑到李某的担保应该没有问题,就同意为陈某借款一年,约定李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结果出借才一个月,李某因心脏病突然逝世,由于我担心陈某没有清偿能力,我要求李某爱人用李某遗产清偿我的借款。李某爱人称她对此事不知情,况且人已逝世,保证责任当然消灭,让我向请陈某要钱。请问:我能否要求李某爱人用其遗产清偿我的借款?周先生

周先生

目前我国法律对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对其承担的保证责任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担保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死亡其妻仍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的本质是保证人以个人的身份、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信用作担保,即人的担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和责任因保证人的死亡而免除,保证合同的效力也终止,所以保证人死亡,其妻即使继承了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也无需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情况情况而定。(1)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故无需用遗产承担保证责任。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妥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义务也因此消失,但保证责任不必然消失。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转化成实有负债,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应当先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你约定出借一年,出借才一个月,李某因心脏病突然逝世,李某死亡时是在保证期间,其承担的保证义务属于或有债务,当他的保证义务在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其死亡而消失,因此李某爱人有权拒绝用遗产来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你考虑到债权出现的重大风险,你可以积极采取措施,要求陈某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也可以及时清收债权,避免债务风险。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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