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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股东出资不实 隐藏多种隐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01-11 | 浏览:798次 ]

刊登媒介:《宝鸡日报》 社会·法制 专栏

刊登时间:2016.1.11期 第A9版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们四个股东合伙成立了一家机械加工公司,约定注册资本 600万元,我们每个股东出资 150万元,其他股东均已出资到位,我由于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无法按当时约定出资。我当时明确放弃股东身份,其他股东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但已时隔两年,其他股东又催促我尽快出资,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请问:我没有出资,我也明确放弃了股东身份,也没有参与公司管理,我还有出资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 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不能不予以缴纳,你家人有病导致资金无法到位是客观情况,但家庭困难以及宣告放弃股东身份并不是出资不到位的免责事由。不缴纳注册资本的行为不但对其他股东而言,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明显违反《公司法》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内而言,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你按约定缴纳注册资本;对外而言,如果其他债权人和公司发生诉讼时发现,你作为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有权追加你为被告,要求你个人就资金未到位部分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你提出放弃股东身份,但这种要求需要通过股东会通过,单方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妥当的办法是,你应及时向其他股东说明情况,建议及时召开股东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或由其他人受让该注册资本。

【律师提醒】公司在成立时,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股东虽然签订了出资协议,但出资一直不到位的情形,一些股东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也不要求分红,不要求股东地位,故对其他股东要求出资的警告不予以理会,这种做法是存在法律风险和诉讼隐患的,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当处理。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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