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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坡陡路泥被摔伤,景区是否该担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5-15 | 浏览:985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底我和未成年的儿子随旅行社到甘肃某景区旅游,由于该景点道路陡峭,部分路段是土路,期间遭遇大雨,小路泥泞不堪,导致我儿子从陡坡摔下致腿部骨折。我多次打电话向景区求助,长达一个小时,景区才派人参与救助。我认为,景区道路过差过陡,又遇大雨,是我儿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受伤后也没有及时救助。请问:景区是否该承担我儿子的全部损失?

律师解答

我国《旅游法》第 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 5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 70条又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规定,景区作为旅游的经营者,对自己向游客提供的旅游设施及相关服务应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你所讲的情形,如果景区的道路确实不能保障旅客安全,以及存在不能及时救助受伤旅客的问题,景区应该为你孩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景区毕竟不同于城市街道,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设施及服务的标准也不可能有苛责的要求,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你作为孩子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有监护职责,你对景区的危险程度、天气情况也应有审慎的预判,发生该事件,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儿子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是春暖花开时节,许多人都愿意带着孩子外出旅游,作为广大游客应该知道,虽然旅行社和景点管理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但对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游客必须首先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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