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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公司擅自为股东债务担保是否有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5-15 | 浏览:895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向李某出借 6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时要求他提供担保人,但李某一直找不到,最后让他和其他股东设立的公司盖章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我向李某多次催要,李某至今没有偿还,我找该公司要求承担责任,该公司几个股东十分生气,认为该公章当时被李某控制,其他股东没有参与,均不知情,不愿承担责任。请问: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 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于法律为了防止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及公司利益,对公司向其股东的担保责任的设立做出了严格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是民事基本法的特别法,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判决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该保证协议仅有公司盖章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是无效的。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你首先可以依据借款合同追究李某的清偿责任。同时,该公司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便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李某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对于该无效事项存有过错,故其仍然要承担担保无效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当然,你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也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以尽到善意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你接受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也明显于法有悖,存在主观过错,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该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李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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