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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16 | 浏览:107次 ]

一、裁判主旨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虽然选择离开岗位休息,或通过合理方式对突发疾病进行处置,但死亡发生在合理时间内,且与所发疾病具有高度关联性,不应当与坚持工作区别对待,从而影响到对视同工伤的判断。

二、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具体从事村内垃圾清运工作,工作区域固定,时间无固定要求,但需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某日早晨,王某外出工作,后因身感不适返回家中。王某到家后,家人随即找来村医,村医经诊断后,认为无能力为王某治疗,要求王某前往医院。村医离开不久,王某即死亡。王某的妻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王某的死亡为工伤。某市人社局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三、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王某在固定区域内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当突发身体不适时,王某选择回家休息,符合常理,无不当之处。王某返回家中一个小时左右即死亡,当属合理时间。王某突发不适、回家、求医、死亡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难以排除身体不适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性,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四、典型意义

法律的适用贵在平等和公平,但凡出现本质相同的情形,如果得到不同的结果,平等和公平就无法实现。从字面理解来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要求职工的死亡应当发生于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但实践中职工突发疾病的症状不同,个体感受也有所差异,对于本质上均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倘因劳动者的个人选择而产生结果上的重大差别,显然有悖公平。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未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结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合理时间等因素,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了综合评判,彰显了对个体生命的关照和权益保障,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整理:张盼)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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