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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12 | 浏览:96次 ]

---案例评析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系一名教师,与原配妻子育有六个子女,原配妻子病故后,已过花甲之年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后相互扶持共同生活近17年,登记结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张某生前在遗嘱中决定将自己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留给再婚后的老伴李某。张某过世后,张某的子女与李某无法就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安丘法院,请求依法对张某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4600元进行平均分配。

二、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通过遗嘱进行处分。首先,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问题,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其次,是本案分割死亡抚恤金的参考因素:本案中张某之子女生活均较殷实,而李某现已年近70岁,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身体不好;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某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平时是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生活,双方在再婚后共同生活的近17年里,夫妻感情很好,李某对张某尽心照顾、付出最多。综上,法院确定由李某分得抚恤金总额44600元的40%,剩余部分由张某的子女平均分配。该案宣判后,张某子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驳回张某子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三、案例评析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明确规定,本案应按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关于分配比例问题,首先,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本案中,张某之子女与李某作为张某的子女和配偶,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另外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整理:张茜)

(审核:张盼)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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