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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09 | 浏览:210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条规定阐明了我国目前对待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在仍然保持充分尊重你是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采取了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两种层面分别对待的态度。

要认识这一点,首先应当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两者的法律意义入手。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指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利益,法律阻止这类行为实施,且认定该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的规范。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则指的是法律的本意是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而非禁止该类行为实施的规范,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借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90号判决书中的一段话,来总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重要性,“正确理解、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仅关系到合同效力维护,还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整理:胡钟升)

(审核:郭蓓蕾)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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